民用建筑功能復雜,人員密集,如果內部布置生產車間及庫房,一旦發生火災,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。因此,不應在民用建筑內布置生產車間、庫房。
民用建筑由于使用功能要求,可以布置部分附 屬庫房。此類附屬庫房是指直接為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務,在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積比例較小,且內部采取了一定防火分隔措施的庫房,如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暫存庫房、檔案室和資料室等 。
5.4.2條文具體表述為: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,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。
經營、存放和使用甲、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、作坊和儲藏間,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筑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