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們一般要求廠房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有2個安全出口,可提高火災時人員疏散通道和出口的可靠性。但對所有建筑,不論面積大小、人數多少均要求設置不少于2個出口,有時會有一定困難,也不符合實際情況。因此,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對面積小、人員少的廠房分別按其火災危險性分檔,規定了允許設置1個安全出口的條件:對火災危險性大的廠房,可燃物多、火勢蔓延較快,要求嚴格些;對火災危險性小的,要求低些。
具體體現在第3.7.2條中:廠房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,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,且不應少于2個;當符合下列條件時,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:
同樣,對于倉庫,每座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 2個,在第3.8.2和3.8.3條文中也考慮了特例情況:當地面倉庫的占地面積不大于 300m2,地下或半地下倉庫(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) 建筑面積不大于 100m2時,可只設置1個安全出口。